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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一月之内两次被罚

作者:朴华环保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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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都江堰一家名叫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就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而被职能部门界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而在一个月之内遭受了两次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一份文号为“成环罚字〔2021〕ZD02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而被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如下描述:

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jpg

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

“……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再生橡胶生产车间及输送带生产车间均在生产,车间前后大门均未密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裁量,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该次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是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时间是2021年9月1日。就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后没多久,还是在2021年9月份,又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又被都江堰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据一份文号为“成环罚字〔2021〕DJY057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都江堰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在2021年9月29日对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

按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劲松汽配厂注塑废气催化燃烧3.jpg

汽配厂注塑废气催化燃烧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而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和都江堰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据了解,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注册于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凤鸣路5号,注册资本522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郑兰兰。

该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橡塑制品、输送带、三角带、传动带、水管、五金机电和输送机及配套设备的制造等。该司有两位自然人股东,一位是认缴5200万元、占股99.50249%的疑似实际控制人郑兰兰,另外一位是认缴26万元、占股0.49751%的吴昌地。

来自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旗下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天眼查》的信息,截止本稿发布之时,涉及到四川鸿投实业有限公司的司法风险有66条。其中,法律诉讼有17次,历史被执行人有2个,立案信息有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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