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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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的VOCs废气的收集一般的通用要求或约定。
1、结合末端治理技术,精细化工废气应按酸性废气、水溶性VOCs废气、含卤代烃废气、高(低)沸点、高(低)浓度废气等进行分类收集。
2、纯颗粒物的收集系统应独立于 VOCs 收集系统,收集处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废气收集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当发生故障维修时,应同步停止生产设备的运行。
4、宜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并通过管道收集。
5、采用整体收集并且有人员在密闭空间中作业时,废气收集系统风量应同时考虑控制风速和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气流组织宜确保送风或补风先经过人员呼吸带,并保证空间内无废气滞留死角。
6、设置有采暖设备或空调的车间,废气宜优先采用局部收集措施。
7、废气排风量应纳入车间的风量平衡计算;对于有洁净度和压差要求的车间,压差控制应考虑排风量的影响。
8、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废气收集的管路系统宜设置用于调节风量平衡的调节阀门。
9、废气收集系统宜避免横向气流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