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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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废气处理过程中,对HJ944-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规定,建立含有VOCs的原辅材料台账,内容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回收率、废弃量、去向和VOCS含量。一般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将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汇总在账簿上,记录格式不规范。
废气催化燃烧设备
在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按照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企业要建立台账,对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操作与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数量、主要操作参数如吸附液pH值、更换周期及更换次数。存档存档不少于3年。缺少系统的信息记录,特别是系统运行时间、废气处理数量、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不完整。
尾气处理的收集效果不佳。
在现场验证过程中,由于车间太大、生产设备移动幅度太大、生产线太长,废气收集效率不高,有塑料制品工业的注塑、吹膜法、密炼、压延等工序难以密闭。由于生产设备移动幅度过大,罩口与控制点之间距离较远,收集塑料熔融状态下所产生的有机废气,部分企业在车间内设置局部集气罩收集,收集效果不佳。印刷业的印后整理工序,在印刷厂直接进行胶粘处理,因为印刷设备自带收集口,所产生的废气容易收集,胶粘废气则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家具制品行业的封边工序废气也同样容易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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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率偏低。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VOC年产量不到10吨的企业,主要采用喷淋棉/干滤棉+UV光解+活性炭工艺,调查发现,一些企业UV灯管安装数量与处理能力不符,或者由于工艺过程产生的微粒未经过前处理直接进入UV光解装置,UV灯管上的微粒沉降,光解微粒很小;活性炭充填量与需要处理的挥发有机物产生量不匹配,或者由于长时间不更换活性炭,活性碳处于失灵状态。
根据HJ2026-2013《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设备操作过程中,气体流速普遍存在,因此,固定床吸附层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而定。使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速宜小于0.6m/s;当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速应小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速应小于1.2m/s。排泄物流速过快,停留时间不够,会造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质不能被吸附或不能达到应有的处理效果。
无规范的废气处理危险废物的处理。
公司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喷淋液、吸饱、废活性炭或滤棉、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材料的沾染有机溶剂的外包等,均属危险废物,并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储存不当或废弃后未密封储存,易引起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在现场查核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有废油漆桶未加盖贮存,或未将其存放至指定的危废存放地点。一些危废车间未设置规范标志,地面未做防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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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装置缺少进样口或取样口设置不规范。
为了计算治理设施的去除率,企业应在废气处理设施前、后风管道的适当位置开一个规范的取样口,取样口的位置应符合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以及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规定,取样位置应设在距弯头、阀门、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且距离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为方便取样,企业排样口多设在弯头下直径小于1倍的位置,采样数据不准确不能计算治理设施的去处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