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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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下午,在六五环境日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宿迁市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共梳理典型大气污染类案件5起。剖析通报,以示警训。来了解一下具体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0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玻璃窑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限制。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7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卧式氨水储罐两个阀门未打开,氨水流量控制柜未运行且压力表均显示为零,氨水储罐内的液氨未使用;灰斗控制箱内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电除尘设施未运行;实际采购的氨水及氢氧化钙远低于采购计划。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47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熔接机车间建设有光氧+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但该车间未密闭,熔接机亦未建设集气罩等配套设施。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将该臭氧污染天气管控文件现场送达某乳胶有限公司并告知该公司落实管控措施。2021年6月23日中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有3条生产线正在生产,未执行错峰生产要求。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未落实臭氧污染天气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开展复核检查,发现该公司VOCs自动监测设施存在气体干燥器中的硅胶呈红色、非甲烷总烃历史数据长期在10毫克每立方米以下波动、两根伴热采样管进入箱体仅引出一根出气管通向VOCs分析仪等问题。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公司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公司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希望各责任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抓好环境问题整改,切实履行法定治污义务,共同守护宿迁的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