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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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业产生的有机废气有所区别,有机废气具有易燃易爆、有一定毒性、不易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易扩散、不易收集处理等特点,因此为了工作人员的健康以及环境安全,在处理有机废气的时候需要在封闭空间中进行。 有的厂家可能不觉得这事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在这里建议厂家们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国家法律不容许挑衅,以下这个铝业公司就是一个例子。
近期,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肇庆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生产及铝制品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漆搅拌工序,搅拌罐未加盖,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无组织散逸较为严重,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自由裁量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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