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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作者:朴华环保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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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563—2022)(以下简称《标准》)。

据了解,浙江是化学纤维生产大省,自2002年以来产量一直位居全国第一,该行业也一直是浙江重点治理行业之一。此前,国内尚未有针对化学纤维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专项标准,援用的相关标准存在行业针对性不强、行业特征污染因子缺失或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过于宽松等问题,已不能满足浙江对行业VOCs污染控制要求。

《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为浙江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定了标准、立了规范,是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标准》适用于《国家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的化学纤维制造业,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和生物基材料制造等行业。按化学纤维产品类型对工艺废气进行了差异化设置,增加了行业有机特征污染物和油雾指标,具体项目包括颗粒物、油雾、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5项基本控制项目;乙二醇、乙醛、甲醛、己内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等11项特征污染物控制项目。

《标准》明确,在指标限值方面,相同指标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为加强VOCs排放总量控制,明确了污染物处理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并针对因安全等因素而无法进行废气处理设施进口浓度实测的现有企业,提出可采用物料衡算或其他等效方式确定处理效率。

作为对大气污染物监控的要求,《标准》指出,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113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且,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此外,《标准》明确,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30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标准》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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