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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2021年上半年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作者:朴华环保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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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果,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影响一片的目的,北京市对2021年上半年涉及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案例一: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超标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金辉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印刷车间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超过了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十四万二千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之一。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守法,加强对净化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设备现场图3.jpg

案例:新乡印染废气催化燃烧

案例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

2021年5月,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怀柔新兴福利印刷厂进行检查,该单位正在印刷作业,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管道与鼓风机连接处帆布破损,部分印刷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大气环境。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怀柔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修复管道,处五千元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净化设施正常运行,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及时检修,确保处理设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案例三:未按规定落实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措施

2021年2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全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措施,仍在生产。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

启动空气重污染预警后,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相应预警级别的应急措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北京市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的北京双东宏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发现该公司有三台非道路机械排放烟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八万元罚款。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本市采取了提前实施排放标准、开展编码登记、划定禁止使用区域等多种措施。7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最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进一步扩大本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范围,增加禁止使用的高排放机械种类。该《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案例五:重点行业单位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2021年6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京津亿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从事道路运输,名下注册车辆超过20辆。经数据筛查,在上一个自然年内,该单位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的百分之十。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有关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重点行业用车大户应当建立本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责任制度和车辆台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及时对所有车辆自检自查,定期保养维护,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案例六: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2021年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发现,北京龙泉神韵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有21辆送检车辆的实车车架号与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测设备读取到的车架号不符。经调查,该单位在2021年1月对21辆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时,擅自将已报警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车电脑与正常的行车电脑进行更换,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共计十万五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者不应存在侥幸心理,为了通过检测,采取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蒙混过关,要切实提高履行环保责任的自觉性。机动车维修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从事维修业务,不得提供造假服务。

劲松汽配厂注塑废气催化燃烧4.jpg

案例:劲松汽配厂注塑废气催化燃烧

案例七:检测场未按照机动车排放规范进行检验

2021年5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良乡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分场)进行检查,通过调取该单位视频电子档案发现,2021年3月有3辆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在车辆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该场未判定其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经调查,该场未对送检车辆按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八万元罚款。

机动车尾气治理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机动车检测场更是做好源头管控的重要环节。《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监管,共同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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