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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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1日,醴陵市和某包装有限公司因直排VOCs有机废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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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的和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从事纸制品加工时,印刷工序需配套使用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有机废气绕过关键处理环节,直接排入外环境,车间内气味难闻。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为节约生产成本,违反工作流程,故意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致使印刷机工作过程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属典型的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8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7号),拟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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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1、自觉守法意识不强
本案中,造纸行业作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管行业,正常生产经营时产生的污染物,须经相配套的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但涉案企业心存侥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生产过程中故意通过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等形式,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最终被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识破。
2、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自觉担负起污染防治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污染。但该涉案企业非但未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还为降低运行成本,获取最大利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周边大气环境。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让其面临着高额的罚款,直接负责人还要被行政拘留,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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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广大企业不应心存侥幸,低估政府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的决心和能力。特别是在生态环境部门日益完善的调查手段面前,任何环境违法行为终有一天会露出马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