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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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企业和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普法宣传力度,持续改善宁德市生态环境质量,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对本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情简介】
根据近期测管联动走航监测报告,福鼎市贯岭镇某油墨加工企业内VOCs数值较高,宁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连续两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生产外包装柔性版油墨,生产工艺为聚酰胺树脂→熔化→加入钛白粉、醋酸乙酯、醋酸丁酯、异丙醇→搅拌→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研磨车间的设备正在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研磨车间和投料车间,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但是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研磨车间和投料车间大门未关闭,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可通过车间大门无组织排放。同时,执法人员还随机调阅了8个时间段的企业内部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研磨车间生产时,排气扇均处于开启状态,车间内有机废气可通过排气扇直接排出外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74000元整,并责令该公司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研磨、投料等生产环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得到规范处置。
【案件启示】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使用测管联动走航监测等现代化科技手段,不断拓宽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渠道,让污染企业无处藏身。同时我们还制定了《宁德市涉气污染源测管联动工作方案》,通过开展涉气污染源监测执法联动,依法严处违法排污行为,倒逼企业及时整改违法环境问题,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