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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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全面排查整治矿山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矿山环境污染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2〕112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排查整治矿山环境污染问题,摸清全市矿山环境管理底数,建立“一企一档”,突出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整治矿山环境污染突出问题,推动建立矿山环境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我市矿山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矿山排查整治范围包括全市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矿石加工(不包括各类工业区或工业集中区的矿石加工)等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
(一)全面梳理排查,摸清矿山企业底数。在我市尾矿库污染防治基础上,结合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聚焦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矿石加工等企业,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彻底摸清矿山企业数量、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等情况,建立完善排查档案。
(二)建立问题清单,落实责任主体。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对照项目环评,在全面掌握污染产生环节、特征污染物排放、现有污染防治措施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基础上,核实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各类污染物处置合规性情况。已经关闭的矿山企业,重点检查采选(车间)厂、工业固废堆场、积水塘(矿坑、宕口、塌陷区等)、初期雨水沉淀池、淋溶水收集池、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场所内污染物是否清理到位,有无历史遗留工业固废,建立隐患问题清单。尚未完成设备拆除等工作的矿山,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原环保部公告 2017年第 78 号)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开展拆除活动,消除风险隐患。关闭多年无法找到治理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制定治理方案,督促整改落实。组织矿山企业对照隐患问题清单及时制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建立完善“一企一档”。逐企督导企业开展整治,推进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闭环管理,确保按时序完成整改任务。对关闭矿山企业需生态修复的,督促企业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落实风险管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5 月)。各地开展动员部署,汇总矿山排查信息,结合实际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时间安排。于 6 月 2 日前,将辖区内矿山企业清单报市局土壤处。
(二)排查治理阶段(6-10 月)。组织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完善排查档案。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拉条挂账形成隐患问题清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全面开展矿山污染整治。各地隐患问题清单于 6 月 10 日前报送市局。
(三)督导检查阶段(10-11 月)。市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随机抽取清单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技术指导和进度跟进,按时序完成整治任务。
(四)验收核查阶段(12 月)。对完成隐患问题清单整治任务,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矿山企业开展自主验收并报备,各县(市、区)要及时开展现场核查销号,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市、区)请于 12 月 25 日前完成问题隐患整改核查销号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定期调度排查整治情况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动态更新隐患问题清单。将矿山企业纳入“双随机”,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适时组织隐患问题整治核查销号和“回头看”工作,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三)加强调度指导。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整治工作进展滞后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市局建立季度调度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重大遗漏、整治不到位、工作进展滞后等情形的,予以通报。